甲方:(发行服务机构)
乙方:(开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汽车选装ETC车载装置的发行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选装ETC车载装置为汽车出厂时已装备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实现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
2. ETC账户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记录乙方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卡签信息、交易信息等。
3. 选装ETC车载装置的办理采用实名制,甲方为乙方开立ETC 账户,发行激活选装ETC车载装置,其车辆在通过联网收费公路,或在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 ETC 账户中记账,通过乙方绑定的扣款账户扣划消费金额。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选装ETC车载装置的发行、结算、客服等业务,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单位等共同保障 ETC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ETC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等售后服务。
3.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
4.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
5.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将乙方的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单位等,以校验乙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乙方真实身份。
6.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记账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选装 ETC车载装置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选装ETC车载装置和车辆实行唯一绑定,如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在产生通行费用前到甲方客服网点或通过甲方对外公布的线上渠道提交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2.乙方同意签约本人银行账户等作为扣款账户,并将扣款账户与本人ETC账户下的选装ETC车载装置关联,用于划扣其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通行收费公路或在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消费产生的相关费用。
3.乙方可通过甲方线上服务渠道等途径查询收费公路通行、交易及消费信息。
4.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四、选装ETC车载装置业务办理约定
1.乙方完成 ETC 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管理ETC账户,通过客服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验证身份接受用户服务,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服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2.选装ETC车载装置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乙方通行收费公路或在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消费后,甲方应在1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完成相关费用划扣。因特殊原因出现异常交易需要在12日后进行费用划扣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对相关交易不认可的,甲方不得划扣。
3.如乙方选装ETC车载装置关联的扣款账户支付能力受限,甲方有权将乙方ETC账户以及账户下的选装ETC车载装置列入限制使用的状态名单。乙方扣款账户支付能力恢复4小时后可正常使用ETC。
4.如乙方在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时,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收费公路运营相关管理规定、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相关管理规定的异常使用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ETC账户以及账户下的选装ETC车载装置列入限制使用的状态名单。乙方纠正异常使用行为(且不存在异常使用期间的费用纠纷)4小时后可正常使用ETC。
5.乙方丢失选装ETC车载装置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业务,甲方通过下发限制使用状态名单的方式确保乙方的选装ETC车载装置不再产生交易。甲方为乙方办理挂失后四小时内产生的通行交易仍需从乙方扣款账户支付。
6.乙方出售已办理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辆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换车业务,甲方为乙方解除扣款账户关联,甲方为乙方解除扣款账户关联后四小时内产生的通行交易仍需从乙方扣款账户支付。
7.乙方需要将已办理的选装ETC车载装置过户至他人名下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过户业务,甲方为乙方解除扣款账户关联,解除车户绑定。甲方为乙方解除扣款账户关联后四小时内产生的通行交易仍需从乙方扣款账户支付。
8. 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设备自激活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年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延期业务。
9.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五、选装ETC车载装置使用约定
1.乙方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栏杆和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2.乙方的选装ETC车载装置出现无法读取信息、设备内记录车牌与实际不符、除选装ETC设备外还有后装ETC套装设备、被列入限制使用状态名单等情形时,乙方应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处理,根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方相关管理规定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通行费及其他ETC拓展应用交易费用,不得擅自破坏、拆卸选装ETC车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保证选装ETC车载装置内记录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应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全额支付交易费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4.通行收费公路时,选装ETC车载装置仅作通行介质和电子钱包一体化使用,不单独作电子钱包使用。即乙方如未在入口收费站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则本次通行在出口收费站也无法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交易。
5.乙方使用选装ETC车载装置通行收费公路时,现场不开具纸质票据,乙方可通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6.甲方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出现非甲方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停电或设备故障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方相关管理规定以现金等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7.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协助相关方进行处理。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本协议所约定的一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的减损、为证实对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甲为寻求法律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八、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以及收费标准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3、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4、对于未激活选装ETC设备的用户,本协议中有关约定条款不适用。
5、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
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1年。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日期